我13年的从业生涯中遇到过两例自杀案件,一个赔了150万,一个拒赔50万。
获赔150万的客户买的是定期寿险,自杀发生在投保5年后,超过了寿险规定的2年自杀的免责期。
拒赔50万的客户买的是意外险。
自杀不属于意外,如购买的是意外险是不赔的,这个结论好下,但实际案件中如何定义是否”自杀“呢?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事实以什么为依据?事实以证据为依据,没证据事实也非事实,有证据不是事实也可能是事实。
"自杀“认定的举证
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一条:
保险人以被保险人自杀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的,由保险人承担举证责任。
即自杀的举证责任在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不可能像家属一样了解死者的情况,大多通过调查和公安机关的笔录来取证。
而公安机关给的事故证明往往只是说明“非刑事案件”,即非他杀,到底是意外死亡还是自杀一般是不会下结论的。
这样的争议就留给了保险公司来举证了,对于保险公司来说也是困难的,如证据不足那就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自杀“认定的标准
主观要件:
1、具有主观的故意。
积极追求结束生命的结果,是对死者内心的认定。
在认定是否自杀时,往往会看死者有没有采取自杀的理由,比如巨额很难偿还的债务,是否患有严重的抑郁症,有没有遗书等,看是否有自杀的动因。
2、能意识到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比如跳入悬崖,基本是自杀没太多悬念。
而跳入河中就会有争议,跳入河中未必是寻求死亡,也可能去游个泳。
客观要件:
实施了可以结束自己生命的行为,行为与死亡结果两者之前有必然的、直接的联系。
曾经有学生提出这样一个好玩的案例:
一个人跳楼自杀,在坠楼的过程中,被远处射来的子弹爆头而死亡,算意外还是自杀?
证据不足的法律后果
如果保险公司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是自杀,一般会按照意外身故来赔偿。
如果现有证据表明有意外的可能,也不排除自杀的可能,无法判定到底是意外还是自杀,一般会按照意外身故保额的一定比例来赔付。
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五条:
被保险人的损失系由承保事故或者非承保事故、免责事由造成难以确定,当事人请求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相应比例予以支持”
总结
意外险才有自杀还是意外的争论,定期寿险、终身寿险只要生效超过2年便不存在这样的争议,也不会存在是疾病死亡还是意外死亡的争议,所以意外险、寿险都需要配置。
遇到类似拒赔,也未尝不可以试试走法律程序,毕竟保险公司举证也有一定的难度。
为金钱误入险途
为承诺13年坚守
为操守曾被除名
有信仰初心始终
专业、靠谱是我的标签
正直、佛系是我的风格
一个深耕保险十三年,宁愿失去一单,不愿失去一心,甘心为你的保单做一辈子管家的男人!——《
迟到六年的自我介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