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咱解读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19条,这条解读完之后,司法解释二的主体内容就全部结束了,下期,咱就开启司法解释三的注释解读了。
话不多说,先上法条。
第十九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起诉保险人,保险人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未要求第三者承担责任为由抗辩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财产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就其所受损失从第三者取得赔偿后的不足部分提起诉讼,请求保险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依法受理。
这一条是
被保险人、受益人对第三人的请求权
。
条文内容比较清楚,可以不用展开重点阐述。但是如果换个说法来说,可能更好理解:
1、不管被保险人、受益人有没有找需要承担责任的第三者来赔偿,只要找到你保险公司,你就得承担责任。
2、财产保险以“损失补偿”为重要原则,被保险人先找了有责任的第三者,如果第三者承担的责任仍后,仍有不足,那仍旧可以找保险公司赔偿。
总结一句话就是:
不管找没找第三者,不管第三者赔不赔、够不够,
反正找你保险公司准没错
。
你懂的,这就是买保险的好处~
好,接下来,我们来看个真实案例辅助理解。
(2023)黑11民终28号。
李某,21年4月在A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百万医疗险,保险期间一年。
同年9月,苑某无证驾驶撞伤李某,交警大队认定苑某全责,因伤势较重,李某先后在医院花费49.6万治疗。
出院之后,李某向A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被拒。
A保险公司拒赔理由如下:
1、李某受伤是他人侵权造成,根据民法典1165条规定,应由侵权人苑某承担赔偿责任,而不是保险公司承担。
2、根据保险合同约定,“若被保险人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身份投保,但未以基本医疗保险身份就诊并结算,赔付比例为60%。”李某未以基本医疗保险身份结算,就算A保险公司承担责任,也只承担60%,而非100%。
乍一看,保险公司的理由好像也合理啊。
凭啥别人侵权你找我保险公司赔?那侵权人不是开心了?白白撞了人就拉倒了?另外一个,如果保险公司赔了,你再去找侵权人赔偿,岂不是得到两份赔偿?
合同明明写了不走基本医疗保险,只赔60%,你却不走医保全部自负?凭啥要求要100%赔偿?
对这两个问题,一二审法院给出了很好的说理。
对于问题一:
法院认为,第三人的
侵权责任
与A保险公司的
保险责任
是
基于不同的法律事实而产生
,前者基于侵权行为而产生,后者基于保险合同而产生,二者互不影响。
李某基于保险合同要求A保险公司赔偿,符合合同约定。
同时,根据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19条,A保险公司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问题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故李月朋未以基本医疗保险身份就诊并结算,符合法律规定。
并且,在投保过程中,关于60%赔偿额度规定属于
免赔额条款
,保险公司需明确提示。但是在投保时,该条款并未出现在提示弹窗中,无法证明A公司尽到提示义务,所以,该条款对李某不产生法律效力,需要100%赔偿。
所以,经过一审、二审,法院都支持了李某的理赔申请。
那么,问题来了:李某从保险公司获得理赔后,是否还可以要求苑某赔偿?如果苑某需要赔偿,按照何种标准赔偿?
大家可以留言讨论。
好了,今天就到这里,我们下期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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