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去年底,我弟弟给他的新车投保了全险。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间,他的车被后面的车辆追尾,他下车后发现肇事者是他的朋友,所以就说车已经买了保险,他找保险公司赔就行了。事后,保险公司验了车,修车共花了2300元,他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损失,而保险公司要求他告知肇事者的姓名以便行使代位索赔权,因为他已经跟人家说不用赔了,他不同意告诉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因此拒赔。请问保险公司可以拒绝赔付吗?
答:
你提出的问题,涉及到保险公司的代位求偿权。根据《保险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为便于保险公司向肇事者代位索赔,你弟弟应当向保险公司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如果他不如实提供,肇事者又不是该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那么视为他放弃了向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而根据该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的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也就是说,你弟弟自愿免除肇事者赔偿责任的后果应当由他自己承担,保险公司根据法律规定将不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