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口诛笔伐的低价中标,也可以双赢-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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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5月31日,《人民日报》发布评论文章《质量应是企业立身之本(一线视角)》,对招标投标中存在的“低价中标”不良现象,提出批评。

2017年6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就产品购销领域存在的“低价中标”提问,询问将采取哪些措施有效遏制这类现象。国家发改委主任何立峰回应时,详细分析了“低价中标”现象的成因。

2017年6月26日,《人民日报》一个月内再谈“最低价中标”问题。同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西安地铁“问题电缆”事件调查处理情况及其教训的通报》(国办发〔2017〕56号),《通报》中四次提及"最低价中标"问题。

从上述信息中可以发现,低价中标政府层面是在打击遏制的。在人民日报这轮报道之后,市场很多人预测,低价中标已不可能。但是低价中标仍在继续:

2018年8月,某公立医院项目采购招标代理中介服务,项目总投资额为2.6亿元,文件中招标代理服务费为37.56万元,本次采购服务金额为低于或等于30万元。选取中介的方式为网上竞价+随机抽取。此次项目报价单位为50家,最后广州市某工程咨询公司以0元服务费中标。

2018年11月,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力创通)中标该项目,中标标段为标段1,投标报价为0.00万元

2020年3月,长青集团公司子公司延津长青生物质能源有限公司,为“延津县产业集聚区南区集中供汽项目特许经营项目”的中标人,进入中标公示阶段,中标金额0

2020年11月,云南某项目总预算为84675万元,结果最高限价居然只有7万元?更令人不解的是,云南蒙自经济开发实业总公司、建水县临安古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水县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这三家入围单位均0元中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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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价中标并不等于劣质,采购购人有一万种办法防止低价中标人在履约过程中偷工减料,以次充好行为;从中标到履约到验收交付,有很多环节管控。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说:西安地铁电缆事件暴露低价中标问题。显然这个逻辑也不是真理:出问题——劣质产品——低价中标;反向来看,高价中标——高品质——没问题?被网友诟病的高价豆腐渣工程又怎么解释呢?

政府采购和招投标都是一个市场交易的行为,就像淘宝上购物一样,本质上都是买卖,君不见高价格的高仿假货横行?但就因为高仿货,你就断定市场上所有高价的商品和服务就是假货?

一出问题都是“低价中标”惹的祸,不追究监管者的责任,靠自律、靠道德而不是靠规则来约束商业行为,是很难杜绝豆腐渣工程的出现。

从投标人的角度来看,高喊“低价中标,饿死同行”的大都是没中标的人,你又见几个“高价中标,养活同行”的,不都是高价中标者养活中标人自己的吗?

还有人把低价中标和工匠精神挂钩,第一代核专家、第一代航天专家他们创造的结果算工匠精神吧,他们研发的项目即没有高额的项目经费、个人也没有高额的工资奖金,价格何时与工匠精神划等于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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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并不赞同低价中标,一个好的结果肯定是要付出对应成本的,而且也必须要加上合理的利润;但是低价中标并不等于他不赚钱,也并不意味着中标人低价中标必然要提供劣质的产品或服务。

如,一个0元中标的饮水机项目,中标人和采购人约定饮水机中标0元,但是后期采购人所用的全部桶装水几年之内必须由中标人有偿供应。谁说这样的低价中标中标人会饿死自己?就损害了投标人的利益?

当前很多智慧软件采购,可能要分几期建设,中标人可能0元中标第一期;但是我可不可能通过第一期的合作,在采购人需求上建立了自己的标准,我提供的各类服务都能满足采购人的需求,超出采购人期待,然后在第二期采购的时候,基于第一期的建设,没有人能满足;后边的服务是不是你只能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我的服务?

还有投标人“低价中标"可能就不是为了赚钱,能保本就行。一些刚入行的投标人拿到业绩案例、获取投标的经验,为后续投标领域深耕打基础,这样的目的低价中标,显然对投标人是有利的;再按招标文件严格履约,对采购人又有什么危害呢?

“低价中标、高价索赔”是施工单位的常用手法。在此手法下,通过设计变更和工程签证是必走途径。部分项目的施工单位为了项目中标,采取降低投标报价中的成本和利润,中标后在施工过程中通过设计变更和工程签证的手法,对利润低的项目变更做法重新组价。它允许这么做,还能通过验收说明是不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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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见,低价中标只是招投标竞争中的一种策略,他本没有好坏之分,如同一把宝剑,侠客可以用来斩妖除魔,恶人可以用来行凶作恶,问题不在宝剑,而在使用宝剑的人。为什么这么说呢?

首先能中标,说明招标的流程及所执行的相关的规则是合法的,如果不合法肯定就中不了标,既然合法的中标了“低价中标”怎么就成了罪大恶极的坏人?

2017年发布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87号令)中, 第五十五条 综合评分法 对价格占总分的要求: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3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10%。执行国家统一定价标准和采用固定价格采购的项目,其价格不列为评审因素。

发现本法律条款只对价格占分比做了下限要求,却没有上限要求,这是不是就意味着,采购人可以无上限的随意设置价格分值?

这是不是也意味着可以将“综合评分法”变相为“最低价评标法”?

2014年发布的《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对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分是这样规定的:

综合评分法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30%至6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10%至30%。采购项目中含不同采购对象的,以占项目资金比例最高的采购对象确定其项目属性。

其次是,低价≠低端劣质,很多商场用低价商品或者免费的商品引流;你说商家会傻到用劣质的产品或服务来告诉大家我的东西很烂么?但是,你就能保证商家不用劣质的东西来糊弄人吗,显然不能!此时谁能辨别伪劣?只有消费者自己;

低价中标也一样,谁也不能保证中标者会100%的自律,都是正常人,先低价免费为后期盈利做准备的是做长线,而不是一锤子买卖的?同样在采购项目交付的过程中采购人需要把关,并不是免费的或低价的,采购方就可以不要求或者降低要求。

三是采购人也有权利和义务通过“物美价廉”原则实施采购,尽管花的是公家的钱,也还是要节约的,节约财政资金也是采购人的成绩。你不让投标人低价中标,如果都是天价采购,采购人有如何节省财政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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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满足采购需求品质的基础上,严格监管投标人履约过程及验收结果,随时检查过程、检查结果,不符合要求不予通过,以此来保证采购的结果符合要求需求,这样的前提下采购人有策略的低价采购有何不可呢?

在满足采购需求品质的基础上,严格接受采购人的监管监管;过程和结果都禁得起建言,以此来保证采购的结果符合要求需求,这样的前提下,投标人有策略的低价中标为何不行呢?

“低价中标,饿死同行”投标人如果你信,饿死的可能不是同行,很可能是你自己;当然凡事都要辩证地看,当你还不清楚这个项目低价中标,你还能从哪里赚钱的时候,不知道能给你带来什么价值的时候,只是为了“中标”而“低价”,一定是100%饿死自己,而不是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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