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资不抵债时,多个债权的清偿顺序问题-公司债和银行贷款哪个偿还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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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被执行人的财产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各债权人不会关心清偿的先后顺序,只有在被执行人资不抵债时,各债权人,尤其是没有优先权或者担保物权的普通债权人才会格外关心清偿顺序,才会产生顺位之争。

01 多个债权人申请执行同一被执行人的清偿顺序

2021年5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官网上发布了《关于“对<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疑问”的回复》,该回复第二部分依据《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订),对多个债权人申请执行同一被执行人的清偿顺序总结了三种一般规则:

1、多个债权人均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债权,且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即适用优先主义原则;

2、债权人的债权种类不同的,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受偿,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照各担保物权成立的先后顺序清偿;

3、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申请执行,执行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各债权数额比例受偿,即平等主义原则。

同时该回复进一步释明,上述《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系为执行程序中的一般规则,而非适用于被执行人资不抵债、申请执行人参与分配或执行转破产的情形。

《民诉法司法解释》对于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的处理原则进一步予以明确,第五百零六条、第五百零八条规定了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的适用参与分配程序,按照平等主义原则,普通债权人按照债权数额比例受偿;第五百一十一条规定了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适用执行转破产程序。二者的规定并不冲突,共同构成了对于多个债权人申请执行同一被执行人的清偿顺序问题的体系化规定。

02 参与分配程序中债权的清偿顺序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零六条规定,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

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零八条规定:“参与分配执行中,执行所得价款扣除执行费用,并清偿应当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原则上按照其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清偿后的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因此,被执行人是自然人或其他组织,其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或对被执行财产享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申请参与分配。执行财产所得价款的清偿顺序为:1、执行费用;2、优先受偿的债权;3、普通债权。对于普通债权,按其占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总额的比例平等受偿。

03 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执转破程序中债权的清偿顺序

《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一条规定,在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符合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执行法院经申请执行人之一或者被执行人同意,应当裁定中止对该被执行人的执行,将执行案件相关材料移送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是企业法人,其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务,符合破产清算情形的,可以通过执行转破产的方式进行处理。一旦被执行人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所有执行程序终止,其财产则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进行清偿。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04 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且无法适用执转破程序时债权的清偿顺序

《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不同意移送破产或者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不受理破产案件的,执行法院就执行变价所得财产,在扣除执行费用及清偿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按照财产保全和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先后顺序清偿。

本条规定的目的是倒逼查封在后的普通债权人申请企业破产,在破产程序中的普通债权人能够享受同一顺位平等受偿的权利。但若企业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形同时又没有进入破产程序,对于在先采取查封措施的普通债权人,因其主动对债务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措施,才使得其他债权人的债权有实现的可能,理应享有优先受偿的顺位,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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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庞超律师

江苏宁通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律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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