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股东向公司投资款系股东投资标准-公司成为股东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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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与公司或者债权人就投资款产生的诉讼纠纷中,公司或债权人通常主张投资款性质系股东出资。对于公司而言,投资款会成为公司资产的一部分,有利于公司扩大再经营。对于债权人而言,增强了公司的偿债能力有利于自身预期利益的实现。而股东通常会主张投资款性质系公司对股东的借款,公司在借款到期后须返还本金及资金占有成本。所以认定投资款的性质也涉及公司、股东、债权人各方面利益。

认定投资款是否属于股东出资的前提,需要分析股东出资的性质。股东出资义务既是约定义务亦是法定义务。一方面,系股东之间合意约定的契约,有发起协议或者设立协议、合资协议、公司章程、认股书或者出资证明书、股东名册、股东会决议、增资协议等意思表示的载体构成要约承诺;另一方面,一旦公司资本被注册、股东认缴的资本被登记完成产生对外公示的效力,股东出资便从约定义务转为公司法规定的强制义务。

认定投资款系股东出资需要符合以下条件:(1)内部条件即公司与股东就出资或增资达成合意承诺。如公司章程是否明确或修改、股东会增资决议或关于认定款项出资的临时股东会决议、股东之间或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内部协议、股权转让协议、股权凭证、资产评估报告或验资报告等。(2)外部条件即工商登记公示。工商登记是最为直接的证据,。明确反映了公司注册资本、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出资比例信息。

律师简介

王同林,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对公司法、经济合同纠纷等民商法有较深的理解。在公司股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等法律服务领域有较强的操作能力和实务经验。在工作中遵循“诚信、专业、高效”的理念,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需了解更多法律知识,可以关注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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