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复曾提出,翻译的要义乃是“信、达、雅”。对于翻译作品来说,内容应忠实于原文为信,文辞畅顺为达,文采优美为雅。举一反三,我认为裁判文书的写作亦应如此,但其三字涵义还需变通,即忠于事实法律是为信,要素规范是为达,法理充分是为雅。
裁判文书的写作如何从“写太少”到“写太多”再到“适当写”,这是裁判文书培训时老师提出的三种境界。第一种境界,因不懂不会而法理不通;第二种境界,因自信盲目而滥于说理;第三种境界,繁简适当,说理透彻且条理清晰。裁判文书写作的第三阶层境界亦与“信、达、雅”涵义相互印证。
“信”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裁判文书“信”字要义的先决条件。以庭审查明与证据认定的事实为小前提,以找法适用法律规范为大前提,从而推理得出令人信服的结果。故“信”字即体现裁判文书的公正性、合理性。为此,要做到裁判文书事实表述清楚,法律适用正确,裁判者务必要以审判为中心,以庭审为纽带,将“证据认定”中每一个采信的证据贯穿成“查明事实”线索链条,从而为“本院认为”做铺垫。
“达”
法律文书的最大价值就是通过公正裁判,保障正当权益者的合法利益的同时将法律正义得以彰显。作为宪法和法律赋予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审判机关,裁判文书仅仅只体现“信”字即公平合理层面,这与裁判文书弘扬公平正义、法治精神的初衷还相差甚远。为此,法院所做的法律文书务必兼顾要素齐全、结构完整、形式规范,同时根据案件适用程序而适用不同的裁判文书格式,将“程序正义”完整的反映在文书中。让每一位当事人既能在裁判文书中能看见公正结果,又能看到依法审理、实现公正的过程。
“雅”
裁判文书中最需火候的地方就是“本院认为”,在这一部分即是对案件的辨析说理,权衡曲直,亦是最终裁判结果的分析依据。理论基础是否牢固,审判经验是否丰富,文字功底是否深厚,全在此处体现。为此,“法理充分”是每一位裁判者最应下功夫钻研的地方。审判者要依据事实与法律,运用证据认定规则,在心中形成内心确信,语言文字更需逻辑清晰,确定而无歧义,最终使得裁判文书得到双方当事人的诚然信服。
裁判文书是审判者裁量是非曲直的最终载体,也是法院连接社会反映公平正义的纽带,所以裁判文书更应达到“信、达、雅”,弘扬司法公信力,展示法律的公平正义,切实做到让每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公正。
作者:陈凯
编辑:李思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