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正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童孝军诉被告禄建刚、中企凯澳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建工第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陕西荣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朱长峰、陕西正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其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营养费等暂计200007.49元;伤残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及工资等费用待伤残等级鉴定后再确定。我院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因无法用公告之外的其他方式向你们公司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司发出公告,限你们公司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派员来本院接受直接送达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期间届满未接受直接送达的则视为送达。从送达之日起15日内,你们公司有权提出答辩状;有责任提供证据材料。期间届满未提交答辩状、未提供证据材料,不影响案件审理。如未接受直接送达开庭传票,本院确定本案于2018年11月20日13:50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你们公司应到庭。否则,将依法缺席审判。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