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意: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世纪大道支行诉你及咸阳宏腾物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陕0402民初2153号民事判决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二被告连带偿还借款本金23306元及利息,解除双方于2017年3月15日签订的《中国工商银行信用卡汽车专项分期付款/抵押合同》。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到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渭滨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